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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属于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租金支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七)房屋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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