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属于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租金支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七)房屋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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