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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7年还在建设中 隐性闲置土地浮出水面(2)

2011-07-28  来源:0352房网  编辑:乔铭

  公开资料显示,该地块是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31日以协议方式取得,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容积率为0.39,规划建筑面积62825平方米,约定竣工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楼面均价为905元/平方米。

  为何地块开发了7年还未完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情况表明,该项目分为AB区、CD区两个阶段建设,AB区目前已入住、使用。CD区延期动工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恰恰在本该竣工的2006年申报规划方案工程,而这一年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低密度住宅项目停止审批,受此影响,建设相应停止。2009年,按照北京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该公司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在建筑规模不变的条件下,按照0.6以上容积率设计方案,一部分用地作为公共绿地,该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

  这个本应在2006年10月底竣工的项目,还在建设中,长达近7年的时间里,楼面价格已升值数十倍。

  与此同时,这块地在融资方面也没有完全“闲”着。2009年12月份,该公司把近10万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给某有限公司,获2亿多元资金,随后该地块又于2011年5月抵押给某银行,获4.5亿多元资金。

  “根据现行规定,这块地建了一部分房子,虽过了约定竣工日期,但不能确定该项目用地为闲置土地。但这块土地多年‘闲着’是事实。”严金明说,不够闲置地认定标准,地块尚有大面积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开发为手段拖延开发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城市大量存在。这种隐性闲着的土地如果促使其开发,将产生大量的商品房供应,有助于房地产的宏观调控。

  开发商为什么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房地产开发?邹晓云介绍说,资金不到位是常见原因。更重要的是,分期开发能让开发商随时根据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调整开发的策略,提高项目的利润。说到底,还是对很多地块而言,闲的时间越长,增值越快。

  而企业这种做法之所以能行得通,主要是我国的一些制度不够健全、让企业有“空子”可钻。一方面,过去很多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不是很规范,并没有约定竣工日期,也就谈不上企业违规。去年,国土资源部出台政策,规定不管分几期开发,3年以内必须开发完毕,这个漏洞才基本堵上。另一方面,企业总能找出一些诸如“周边居民强烈反对”等理由申请调规划,“合法”拖延动工时间。

  开发一部分,闲着一部分,“隐性闲置”导致土地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与那些一直在“长荒草、晒太阳”的闲置用地相比,还有一些居住用地出让多年后,虽然建了一些住宅,但还远没有开发完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认定为闲置地。

  “对这类问题,首先要根据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预定的开、竣工日期,彻底查清到底有多少隐形闲置的土地,凡具备条件能继续开发的,限定开发商一定时间开发完毕;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政府收回,重新出让。”邹晓云说。

  拿地就应“长”房子,闲置地不能年年清年年有,既要限制开发商的投机行为,也要规范政府行为,不能因为涉及“政府原因”便不作处罚

  这几年,为打击闲置、囤积土地行为,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国土资源部一直对房地产闲置用地保持高压态势,多次组织开展了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房地产闲置土地逐年下降。统计表明,2005年查出房地产闲置土地约38万亩,截至2010年底则下降为18万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闲置土地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并且闲置土地往往涉及国土、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最终的处理意见还要靠地方政府来协调。只要地方政府的态度坚决,效果就会很突出。”一位在地方国土部门工作的领导说。

  土地闲置与土地投机如影随形,市场体系不健全和政府行为不规范是土地投机的两个主要方面。从近年来暴露出的案件来看,在遴选供地对象时, 有的地方不是凭市场经济和优选的原则, 而是凭关系、交情, 甚至权钱交易, 导致一些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囤积、倒卖土地;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没有约定开发商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一纸“模糊合同”,留下了诸多隐患,制度上的缺陷为开发商故意推迟开发、闲置囤积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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