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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要谨防12条“霸王条款” (2)

2012-12-19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木

  霸王条款九:“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专家点评:出卖人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霸王条款十:“买受人不管因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专家点评:“不管因何种原因”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可以退房并请求赔偿。并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霸王条款十一:“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专家点评: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承担的责任。

  霸王条款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点评:依据《仲裁法》第2条、《合同法》第12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此条款开发商通过事先固化选项,擅自排除和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违背了《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0条之规定。此类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逾期付款责任、交房条件、逾期交房责任、面积差异处理”等具有多项可选择性条款时,出现的情形较多,开发商往往会在合同中通过印刷体对可选项进行事先选择固化,并对其他消费者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选择的条款用“X”予以固化,违背了《合同法》公平、自由的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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