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提高土地收益。农民通过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过去,政府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村强征土地,然后以几十倍乃至成百倍的高价出让给开发商,农民土地收益甚微。小产权房使农民获得数十倍、上百倍于征地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租售这些房屋获取持续稳定的收入。土地收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农民实实在在得到了实惠。
六是惠及百姓。小产权房以其低价位、经济实惠的特点,不仅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同时也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提供了方便条件,一些原来的住房困难户、拆迁户也都能有适合自己的选择。
七是有利于构筑和谐社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城乡差距越来越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开发建设了大量小产权房,这一方面解决农村居民住房,另一方面也为城市部分居民解决了住房困难。城乡居民在同一小区共同生活,可以增进友谊、互相了解、互相学习,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素质,共同构筑和谐社区。
八是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小产权房是一场土地和房屋供应的革命。它有效地打破了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从而使地价和房价大幅度回落,也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得土地开发价值最大化。
九是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过去农村住宅大都是一家一户的庭院式结构,既浪费有限的土地资源,又不利于村容村貌治理。通过旧村改造,使开发小产权房的农村居民都住上新楼房,村容村貌变好了,人居环境改善了,百姓自然也就安居乐业了。
十是加快了新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将会带动建筑、建材、家装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如果属有特色的乡村,还将带动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发展,势必带动整个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镇地产作为一种新兴地产型态应运而生,而小产权房作为中国农民在现有体制下的伟大创造,正在改变着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正视现实、认清现状,充分尊重农民兄弟的伟大创造,给所谓小产权房以合法地位,从立法上寻求解决之道,尊重实践、尊重百姓的选择。小产权房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必须尽快为其正名,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须,使新农村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改善农民兄弟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早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早日实现既小康又和谐的社会!
二、小产权房绝不能一拆了之
小产权房,是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房地产产品。如何解决小产权房,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应当慎重处置。按北京的统计,开盘在售的小产权房站到整个开盘量的三到四成。这么大的量,如果都拆除了,那将是什么样的后果!
小产权,不是无产权。无论是乡产权还是村产权,其码是有产权单位的。造成小产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责任主要在政府失察或失职。政府的不作为导致大量小产权房的应运而生。市场的需求也催生了小产权房。大量中低收入阶层面对一路飙升的房价,只能无奈地选择相对便宜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大量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针对这一特殊地产产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稳妥、合理的对策,而不能简单的一拆了之。
首先,要摸清底数,掌握情况。要搞清,这些房是在什么情况下建的?建筑的相关手续全不全?建筑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能否达到居住的基本要求?如果存在问题还能不能通过改进解决?
其次,要根椐实际,区别处置。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分门别类,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处置。绝不能搞一刀切。
第三,要尽快立法,强化监管。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只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的房地产管理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开一刀。针对小产权房的实际,尽快启动政府行政立法程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提供处置小产权房的法规、政策依椐。同时要加强监管,以避免造成新的类似问题出现。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高度,一定要心中装着老百姓,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绝不能不顾百姓的死活。我们知道,小产权房的购置者百分之九十九点九都是中低收入者,或农村失地被强拆的农民、城市贫民阶层,绝对的城乡弱势群体,大部分都是倾其一生所有才购置的安身立命房。如果都一律一拆了之,那将会给这些人带来极大的困难,有的可能会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甚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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