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不动产证中“使用期限”非房屋所有权期限
发布时间:2015-03-0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小妖七七
摘要: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的出现引起了大家的特别关注。
《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
全国业主变房客”。今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回应,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微博中表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
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此外,
国土部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资源部官回应称,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
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