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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不动产证中“使用期限”非房屋所有权期限

发布时间:2015-03-0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小妖七七
摘要: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的出现引起了大家的特别关注。
 
    《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今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回应,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微博中表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此外,国土部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资源部官回应称,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 免责声明:本页面展示相关文字、图片以及建筑设计效果图是对项目所做的示意表现,仅供参考,最终标准详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图则;所涉及面积段均为预计规划建筑面积,最终计算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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