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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隐性市场待被破解

发布时间:2013-11-08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张晓波

摘要:“383”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两种土地所有制权力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

  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成为稀缺要素,社会各界对土地改革颇为瞩目,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在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城市,从最开始三来一补加工企业落地,到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都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隐性市场。

  在这个隐性市场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流转是踩着国家法律“红线”进行,包括各地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

  浙江国土部门一内部人士指出,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没有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机制,不但存在大量的隐性流转,也导致大量空心村出现。

  事实上,从2001年开始,国土部曾先后在安徽、广东等地试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此外,还曾在多个省市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增补挂钩。

  这也是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灵活模式。但在“土地财政”的驱使下,有地方利用这个制度,大规模开展“农民上楼”运动,损害了部分农民利益。

  从2004年至今,虽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呼声不断,但一直未有突破性的改革进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公布的“383”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两种土地所有制权力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

  人大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表示,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的直接后果是稀缺土地的低效利用,农村不能依靠他们的土地带来收益,城乡差距愈拉愈大。因此,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应该是趋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今年4月则公开表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定概念的内涵意义就是“自有自用”。如果在农村的建设放弃了这一原则,对整个国家的土地制度管理危害无穷。

  有专家预测,土地管理法已修订数年,还需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在新修订的土地法出台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不会太大,只可能是“小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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