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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享户籍同等权利

发布时间:2014-12-05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子
摘要:居住证管理办法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提出与户籍人口公共福利“同城同权”。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征求意见稿还对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
 
    办理居住证可享受9类公共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9类基本公共服务,比如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与此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6项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段成荣看来,这些规定都使得农民进城之后,在城里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能够有尊严、逐渐比较体面地在城市里面生存下去,能够发展起来。
 
    有专家表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福利可以立即享有,需要分步骤来享有。比如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属于公民生存权的一部分,必须要享有;住房保障、养老服务、中考高考等居民发展权和幸福权的部分,需要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分步骤实现,但也要有一个时间限制。”
 
    大城市落户需有稳定就业、住所
    根据征求意见稿,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落户条件:
    ——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据了解,上述落户条件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完全吻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此前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这与我国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密切相关。“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产业和人口不足,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人口压力偏大,与综合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加剧,需要有效控制人口规模。因此,需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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