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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子
摘要:山西省第一部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山西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实施的新阶段。这同时也是山西省第一部服务和保障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从2012年筹备到出台,历经两年多的立法调研后出台,其意义重大。
 
    山西省土地总面积为15.68万平方公里,全省85%以上的土地为黄土,水土流失严重。近年来,山西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质量、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山西省制定了《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4个条件,即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建设。为了保护土地整治项目成果,实现整治目的,《条例》规定,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除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条例》的另一大特点,是考虑到了山西省矿产资源丰富的实际。《条例》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有限的矿产资源,更是打击非法采矿,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的一项有力举措。
 
    化零为整,共办土地整治这桌“席”
    作为全国第二个出台《条例》的省份,山西省的《条例》对土地整治资金的整合也作出了规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介绍说,目前我省在土地整治方面的政府资金主要有10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包括发改委管理的以工代赈资金、财政部门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部门管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业部门管理的土壤改造资金。
 
    过去这些资金分散使用情况多,土地整治往往是农业、国土、水利等部门“分而治之”。为了科学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综合效益,在《条例》的制定中,山西省借鉴了湖北省“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的做法,提出“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从长远来看,“共办一桌席”的做法,不仅能“化零为整”,最大化发挥资金的效益,更能防止了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有利于我省的土地整治工作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稳步开展,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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