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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您对我省保障房建设有哪些意见建议?您认为承租、承购保障房方面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对于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房和住房补贴,怎样处理合适?为制定切合山西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山西省人大法工委就《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即日起至4月5日,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均可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中最大的特点是建立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保障机制,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环节,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审制度,严格准入审批,严查骗租骗购行为,真正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确保让中低收入家庭合法受益。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租骗购城镇保障性住房和住房补贴的申请人,条例草案提出了申请人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如被警告、退房、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被罚款等。同时,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城镇保障性住房。
1、不得改变保障房
用地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单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保障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禁止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其他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开发;列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储备用地范围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2、建立联审制度
核实可采取入户等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城镇住房保障部门联审制度。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户籍、居住时间等情况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住房公积金等涉及公民收入、财产的单位和管理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对申请人相关条件的审核工作。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听证、调取相关档案等方式。
3、轮候、摇号、配租等
程序全程公示
经审核合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复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轮候对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认定时序或者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并公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优抚照顾对象,应优先安排。
轮候对象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报复核。不按时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催告限期申报。经催告仍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轮候资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轮候顺序进行配租、配售,在配租、配售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保障对象签订配租、配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租、配售价格根据实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4、承租5年以上
可购买保障房
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所承租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并重新签订合同。
连续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承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