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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据悉,该办法将于2013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该《办法》。《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长沙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
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办法》规定了几种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经适房的情形:包括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同时,个人购买经适房后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办法》发布后,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办法》还规定,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同时,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未退回政府补贴的,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