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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实施意见》确立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十四五”时期,全省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间),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太原市、大同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市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并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租金则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定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山西省将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供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补助;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