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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管理:宅基地改革并非让城里人下乡买房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编辑:郑倩

摘要:宅基地改革并非让城里人下乡买房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


       虽然农民房屋建设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农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也要防范宅基地违规使用。对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


       日前,北京市发布文件,提出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笔者认为,此次北京明确宅基地管理政策,将为其他地区带来积极示范效应。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多种实现形式,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我国农村宅基地总面积约为1.7亿亩,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宅基地是农民以集体组织成员名义获得的,且只有集体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长期使用。


       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宅基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出现大量农房、宅基地常年闲置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以及部分新增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等问题。


       当前,无论是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角度,还是从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角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已经迫在眉睫。随着农民进城,农村出现了不少闲置农房,同时很多城里人下乡创业,对闲置农房有需求。所以说,如果能把闲置农房利用好,既可以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又能够为下乡人员提供创业场所。基于此,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需要认识到,虽然农民房屋建设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农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资格权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宅基地不同于承包地,对于承包地经营权,国家政策鼓励其流转、鼓励耕地适度集中;对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因此,宅基地不能违规违法买卖。


       改革就是要打破常规,但宅基地改革是有底线的。由于历史形成的特殊性及其所承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决定了其复杂性和敏感度,对其改革要稳慎。如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落实,那就谈不上守好土地公有制性质;如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失能,那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就有可能发生;如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权能越界,那么农民权益就可能受损。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正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线。


       现实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随着试点经验固化,目前政策已经明确。一是宅基地和农户的关系。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今年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是宅基地和城镇居民的关系。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在符合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依法承租其农房。


       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也要防范宅基地违规使用。要看到,中央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目的是进一步盘活宅基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试点就是要探索出既能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又能最大限度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的制度。宅基地改革绝不是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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