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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征求新意见 售楼处必须公示这十类东西!

发布时间:2017-12-22  来源:京房字  编辑:刘哲

摘要:今天,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通知》,销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十类证件及资料。


       具体是哪十类,下面仔细看。


       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2、政府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销售范围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示一致的房屋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5、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和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备案号。


       6、预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含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算)》;预售转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公示上述两份完整的测绘报告书。


       7、销售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当部分复印件。


       8、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9、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楼栋与保障房楼栋之间无物理隔离的提示。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通知》还要求,销售机构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其销售行为。


       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提供的模版为销售人员制作胸牌。进行销售合同网上签约时,网签合同中应当注明为该房屋提供服务的销售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胸牌备案号。


       销售人员从业期间应佩戴胸牌,不得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也就是说,大家去售楼处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找佩戴统一胸牌的销售人员,一直到最后签约。因为这些佩戴胸牌的人员,都是要在主管部门那里备案的。如果出现了什么问题,您也能找到对应的人。


       此外,市住建委今天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房地产中介要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公示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本原件,分支机构公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2、涉及本机构备案业务类型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3、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照片、姓名、信息卡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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