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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动用物业维修资金 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发布时间:2015-11-03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史良

摘要:10月31日,由市委宣传部和重庆图书馆共同主办的《百姓课堂·法治讲座》在重庆图书馆举行,索通律师事务所商事纠纷中心副主任周玉蓉以《物业管理纠纷及解决上的途径》为题,向到场市民详解物业管理中的那些事儿。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讲座一开始,周玉蓉便向现场市民解释了物业管理的含义。随后,针对很多市民关心的何时需缴纳物管费的问题,周玉蓉提醒市民,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未入住新房的业主是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特别是那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不过周玉蓉也表示,“业主不能随意动用物业管理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满足三个条件,即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且还需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在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才能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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