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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转让二手房需提供房屋原值等相关证明

发布时间:2013-04-02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华华

 

  从3月31日起,业主个人转让未满五年、非唯一二手房时,应提供房屋原值的相关证明凭证,依法按照转让住房所得20%计征个税。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原值如何计算?

  商品房

  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举例:以劲松一套2000年、70平方米的一居室为例。假设业主于2009年年初购买该房,房屋总价为108万,当时应缴纳的税费包括1%的契税和1%的个税,总计2.16万元;花费的装修款为6万元;按照贷款20年、88万元、85折利率、等额本息方式计算,迄今为止的利息大约为17万元。业主现在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此房,未满五年,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税,则应纳税23.368万元,比新政前按照房屋售价的1%征收个税的方式,增加了20.868万元。#p#副标题#e#

  自建住房:

  原值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举例:以一套望京的经适房为例。假设业主10年前购买总价为50万元,缴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总计约为26000元,装修款为20000元。由于是名下非唯一住房,业主现在以340万元的总价出售,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税,则应纳税57.08万元,比新政前按照房屋售价的1%征收个税的方式,增加了53.68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

  原值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p#副标题#e#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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