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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高价仓库遭强拆六年申诉未果

发布时间:2011-10-14  来源:0352房屋  编辑:狄海霞

  1998年5月26日,重庆秀山县政府公开拍卖县糖酒公司仓库。商心勃勃的陈天俊以103万元最高价竞标中标。购买后他依法办理了秀国用(1998)字第0120号(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中建权字第01374号(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一切手续就绪后,他又对占地面积4575平方米、建筑占地1795平方米的所置仓库上的10栋房屋进行了整修。

  其后,他便一直以门市房经营或租与他人作营业等商用,并准备大展身手,干出自盼望已久的一番事业。然而,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自己已被批准的设计图纸,还未来得及全方位实施,一个无形的执法圈套,却悄悄地抛向了他……

  上访六年申诉无果

  日前,满脸疲倦的陈天俊,手执一纸写满了上访六年的苦涩、辛酸、愤慨的申诉书,站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前的路边上,一双布满着血丝的眼睛,坚信地望着头顶瓦蓝的天空与庄严的国徽,期盼着一个公正的判决及早作出!是什么让这位普通市民如此的执着?是什么动力让他对神圣的法治天平如此虔诚?事情还要从十年前说起。

  四年后的2002年4月,重庆良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良华公司)与秀山县城市建设部指挥部签订旧城改造协议,实施凤翔商业城建设项目。2002年8月23日,秀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秀山县国土局)发布公告,收回上述王家董开发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陈天俊所购房产即在其列。

  2002年8月29日,秀山县政府在良华公司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秀山府通(2002)6号《关于王家董片区凤翔商业城工程房屋拆迁的通告》,对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作了公告。该通告中说:拆迁人重庆良华房地产公司,在秀山县中和镇王家董片区建设的凤翔商业城,经审查批准,已核发秀山拆许字(2002)第十二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事实上,此间良华公司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秀山项目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直到2002年9月25日,秀山县政府才给缺乏必备法定条件的良华公司违法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只有重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有权核发拆迁许可证。秀山县政府这样做显属违法行政。对此,陈天俊自然不会答应。良华公司与陈天俊自然也就很难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此后,良华公司便以与陈天俊产生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并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为由,申请秀山县国土局行政裁决。秀山县国土局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秀国土房管裁字(2003)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陈天俊对该裁决不服,遂于2003年4月21日向秀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遭遇强制拆除

  就在陈天俊诉讼期间,秀山县国土局于2003年5月12日却强制拆除了陈天俊的房屋。2003年6月10日,秀山县法院以秀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秀国土房管裁字(2003)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并判令重作。2003年7月1日,秀山县国土局又作出秀国土房管裁字(2003)第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陈天俊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1月27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渝国土房管复(2003)第7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裁决。但是,秀山县国土局及良华公司等并未理睬渝国土房管复(2003)第76号《行政复议决定》,仍旧一错再错。

  无奈下,陈天俊即以秀山县政府发布的秀山府通(2002)6号《房屋拆迁通告》、核发秀山拆许字(2002)第十二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除房屋,属违法行政为由,于2004年2月9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1.依法确认秀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2.依法确认秀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拆迁通告违法;3.依法确认强制拆迁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和第三人赔偿。

  但是,不知何故,重庆市第四中院却将此案分成四个案子进行了审理。(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并分别于2004年8月9日作出了(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秀山县政府发布的秀山府通(2002)6号《关于王家董片区凤翔商业城工程房屋拆迁的通告》、核发秀山拆许字(2002)第十二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房屋,属于违法行为。#p#副标题#e#

  法院判决书给当事人一棒

  。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一、陈天俊被拆除的面积为2383.63平方米房屋。由第三人用凤翔商业城B1、B2区底层的面积为2380.31平方米的99间门面房偿还(具体位置以建筑设计图中的B1、B2区一层平面图图标确定……),未还足的3.3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60元计算,由第三人补偿陈天俊1527.2元;二、陈天俊的空地2780平方米,由第三人补偿2154500元;三、陈天俊的构、附着物损失67518元,由第三人补偿。

  四、陈天俊的房租损失,从2003年3月1日算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每月11075元计算,由第三人补偿;五、由第三人在偿还给陈天俊的房屋中安装水、电设施,作为对陈天俊被拆除的水、电设施损失的补偿;六、由秀山县政府负连带责任……

  对上述判决,秀山县政府及良华公司均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分别作出(2004)渝高法行终字第75号、76号、7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重庆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陈天俊似乎看到了自己维权的曙光。但令人费解是,2005年10月22日,他等来的却是(2005) 渝高法行赔终字第7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判决是秀山县政府发布秀山府通(2002)6号《房屋拆迁通告》、核发秀山拆许字(2002)第十二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被上诉人陈天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秀山县政府应予以赔偿。以行政赔偿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属于两个不同法律性质的法律关系为借口,仅仅判决秀山县政府赔偿2万元,承担鉴定费等,撤销重庆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这对于刚刚看到曙光的陈天俊不亚于当头一棒!重庆市高院十分清楚秀山县政府颁发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及强拆房屋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既然秀山县政府系违法行政,那么,其与陈天俊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一般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关系。而是一种因其违法行政而使陈天俊的合法财产,遭到严重损害,其中不乏涉嫌故意毁坏私人合法财产罪,秀山县政府必须应予赔偿的问题。

  至此,陈天俊陷入了维权的泥潭,同时,也陷入了执法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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