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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应该怎么办?两种处理方式浮出水面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子
摘要:产权续期,目前来看有两种模式,一是房随地走,政府补偿,即政府行使所有权,到期后收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按一定折旧给予补偿;二是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即按市场地价或一定折扣缴纳出让金,可以一次补交或每年收取。
 
    原先的《地产产权证书》中,仅标有土地70年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而无房屋所有权的起止时间,而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媒体报道称,设置“使用期限”一栏,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对此,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前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证书有权利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按姜部长的说法,则70年仅是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而业主对房屋则拥有无限期所有权。
 
    之所以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使用期限”一项,国土部的解释,是为了更加醒目地标明土地使用期限,提醒业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去续期,以实现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言下之意,现在所有买的房子到期后,业主有优先续约权,只要业主还要,别人就不能要,业主不要,则别人才可以要。
 
    1987年之前,“土地不准租赁和买卖”的原则已经上升到了谁也不敢碰的意识形态高度,否则便会触犯刑法。但是,外资进来后要盖房子,不能让人家悬在空中,于是就借鉴了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度。在我国内地,这一尝试最先是从深圳1987年土地有偿出让开始的,并经过1987年4月《宪法》的修正,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从而确立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出让模式。
 
    ,70年产权只是当年急就章式的暂行规定,却一直沿用至今,再加上当年私人房屋不多,还没有多大必要考虑“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就连2007年看似绕不开的《物权法》发布也有意无意地避开了,仅仅提出“自动续期”,但没有提续期的具体标准。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的话来说,就是“改革现在两只鞋,一只已经脱下来了,一只鞋还悬着,这是渐进改革的结果,留给未来解决”。
 
    随着政府保护合法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特别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规定和民间意识不断明晰,再加上“房改”(公房归个人)和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住房市场的高速发展,如今我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了90%,70年产权问题的坎儿再也绕不过去了。如何续期,目前来看有两种模式,一是房随地走,政府补偿,即政府行使所有权,到期后收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按一定折旧给予补偿;二是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即按市场地价或一定折扣缴纳出让金,可以一次补交或每年收取。
 
    有偿续期是必然的。一方面,续期意味着重新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另一方面,国有土地出让是政府公共服务融资手段,土地价格仅包含了政府免费提供70年公共服务的贴现值,70年后若要继续享受公共服务,就需向政府缴纳公共服务使用费,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再者,部分地价上涨是城市人口集聚和公共服务完善的体现,而不是个人投入所致。
 
    但续期费用不会太高,按市场地价较高折扣收费也是必然的。按市场地价收费不符合“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况且只有一套自住房的居民,并无财产性收入,很多缴不起市场地价;最后,要从居民综合税负、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待续期费用问题。税收和土地使用费都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而在流转税制下,居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税负,再加上社会保障幅度并不高,住房拥有“低成本、高价值”发挥了缓冲高税负、冲抵社会保障的角色。
 
    土地使用权续期应贯彻“低费率、广覆盖、每年缴”的原则,而对于非自住房(特别是两套以上住房),由于多享受了公共服务、多占用了社会资源,续期费率自然也该提高,这事实上就是房产税,也是土地财政向税收型财政转型和公共财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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