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不动产登记是确权 而非直接对接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4-12-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子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征税,而是为
市场经济奠定法律基础,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
自从《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外界一直认为这是
房产税征收的先兆。但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他们普遍认为,把不动产登记看作征税基础,这是一种误解。不动产登记的根本目的是明确财产权、保护财产权,而非直接对接
房产税。
住建部住房
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指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对
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等“摸清家底”,建立基础
数据,可以大幅提高
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第二,相关条例可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遇到争议,民众能够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而以前不动产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导致不同不动产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程啸也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征税,而是为市场经济奠定法律基础,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能为反腐提供技术手段,但这涉及到全国联网,而这需要漫长的过程。”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后,虽然查询某一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会更方便,但不是随便就能查询,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微博]还指出,不动产登记看似国家行为,其实
土地、房屋确权对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是一种明确的保护态度,只有确权之后,老百姓手里的不动产转让、交易、流通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
价格。
程啸同时指出,即将正式公布的《暂行条例》与今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涉及5处修改。一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并要求登记机构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二是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三是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这一条被删除了。程啸说:“登记审查是整个登记的核心,权属争议审查容易导致登记机构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这对登记机构没有任何好处,也容易使登记效率低下。权属争议将改为消极要件,也就是出现争议可以不登记,但审查的时候不查这个。”
还有两处改动包括:把“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改成了“登记申请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由是“现实中,登记机构难以区分强制性、任意性规定”;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明确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