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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居民楼的地下室办公,使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业主徐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9万余元,并从地下室搬出。近日,顺义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长城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便擅自进驻到徐女士所在单元的地下室办公和住宿,与业主共用一个单元门,还违反消防法规,非法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地下室使用高功率电器做饭,此外还存在卫生脏乱等问题。
徐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无权占有小区业主共有的合法产权公摊面积,牺牲业主的利益,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迁出非法占用的地下室,并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赔偿5年来的损失共计9.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在地下室办公,是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使用由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具体房屋由开发商提供,物业公司并未出租或获取其他收益。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符合规划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或适当的房屋中进行办公。物业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审核开发商所提供的物业办公用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入驻地下室办公,影响了徐女士对所购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因物业公司入驻地下室是为了从事营利活动,故作为获益并直接影响徐女士居住生活的一方,应向徐女士赔偿损失。
因规划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未开始建设,该花园小区内也没有合适的房屋可用作物业管理用房,而小区业主的居住生活又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徐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搬出地下室的请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