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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有什么措施

发布时间:2011-05-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代收单位可按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代收单位催告后,业主仍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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