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05-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手机看文章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擅自买卖房屋使用权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或空锁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七)一对夫妇(一个家庭)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公产房屋,又承租公产房屋的;
(八)已租住一套公产房屋,另有其它公产房屋的;
二、单位产房屋参照执行。
三、关于经租产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一)对于符合落实政策返还产权的产权人,拆迁安置时按返还实有建筑面积为标准;
(二)对于已返还经租房的承租人,如有其它住房的收回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