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实施意见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5-02-09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木子
摘要:备受关注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按照该意见,山西省将进一步
调整户口迁移
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按照意见,到2020年,山西省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改革内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
太原市、
大同市所辖县级市
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
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据了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
住房、廉
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提高高校毕业生等城镇落户率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将依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
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统一城乡居民户口建立居住证制度
山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
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我省还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山西省将建人口基础信息库
山西省还将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
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山西省还将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
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同时,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此外,山西省还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