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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古城棚户区加快改造 房屋征收这样补偿

发布时间:2015-12-26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郭瑞瑞

摘要:为了加快古城修复保护工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大同市人民政府特对大同古城内棚户区进行改造及环境的综合整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古城内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的通告》,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古城东、西、南、北城墙以内的平房和土楼房。

  

  二、方案公示时间及征收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元月25日。

  

  征收的时间:以2015年12月9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古城内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的通告》公布的征收时间为准。2016年2月25日前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房管局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区位划分及各类安置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组织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12平方米以及被征收房屋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市政府或市房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凭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7.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土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将我市购买的存量商品住房根据区位、学区等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有紫润芳庭、御滨花园、金水湾月亮湾温莎公馆御锦源6个小区;B类有北馨理想城中央美域同煤新苑富力城绿地世纪城、大成荣尊堡睿和锦城御府碧水云天·御河湾大西街1号10个小区;C类有千禧·御东画卷、东方名城好旺角东方罗马城、华阳·星月城、东信国际、和汇百合湾、馨明家园、宏洋美第恒圆魏都9个小区;D类有天锐益城、五州帝景、观澜华府3个小区。

  

  (2)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市政府指定的安置区。

  

  8.各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A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32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40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B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C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0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D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6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2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现行标准执行。

  

  其他政府确定的安置区按政府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为私产的,按照3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公产(国有产、单位产、庙产等)平房回购变为私产后,按私产房政策执行。

  

  2.对营业性商铺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4.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七、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八、搬迁时间奖励

  

  在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验收的每户给予搬迁时间奖励。(选择御河以西安置区房屋的住户,每户给予3000元时间奖励;选择御河以东安置区房屋的住户,每户给予6000元时间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每户给予3000元时间奖励)

  

  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2.对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盖的房屋(偏房),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的偏房价格给予补偿。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八、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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