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0日起 大同首次实行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15-06-02 来源: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木子
摘要:从6月10日起
大同市首次对1995年以来购买
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
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行阶段性提取
政策。
更好地发挥
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需求,解决缴存职工因
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从6月10日起
大同市首次对1995年以来购买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
办理时限
2015年6月10日—2015年10月31日。
提取范围
1、199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2、200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备案合同》,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
装修费用的总额。
提取资料
1995年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收据、发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
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
3、本人身份证;
4、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005年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或收据);
3、本人身份证;
4、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提取程序
(一)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职工填写《大同市住房公积金购建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职工持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到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区管理部)审核办理提取业务;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存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职工持中心审核后的《大同市住房公积金购建提取申请书》到受托
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方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1、集中申请办理:缴存职工总数在5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办理;
2、职工个人办理:缴存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市中心业务大厅(包括各县区管理部)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