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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平均每年多出生2—3万人

发布时间:2014-05-30  来源:大同晚报  编辑:杨晓敏

摘要: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5月29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006年以来,山西省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3‰和6‰以内,具备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根据对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家庭的摸底,以及对现有独生子女婚育现状分析测算,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2020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生约18.96至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2.7至3.4万人,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对入托、入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此次修改只将《条例》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惟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如符合单独两孩条件,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53条第二款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情况,审批发证机关将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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