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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三大转变:房产税替代土地增值税(2)

2013-12-1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李建霞

  由先行先试转为先行立法

  在我国,虽然房产税改革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房产税试点扩围也已不可逆转,但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法律制度,使改革困难重重。上海、重庆试点已近2年,还未有其他城市跟进。这次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要求加快房产税立法,从而使房产税立法有理由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并使房产税改革路径由先行先试转为先税收立法、再扩围改革。然而,立法同样面临艰难的制度抉择。

  首先,在纳税范围确认上,按增量还是存量征税。现行上海房产税试点是对增量房产征税,存量房产不征税;而重庆房产税除独幢别墅外也是增量房征税。上海和重庆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增量房征税,主要出于征收管理可行性方面的考虑。对增量房产征税体现法律上的既往不咎,先告知再征税原则,更容易让居民接受;对增量房产征税可以按交易价格征收,而交易价格相对简单,具有管理上的可行性。但增量房征税的制度缺陷也很明显,不但制度不合理,而且税收规模偏小,难以发挥房产税调控功能。但从时点上分析,当期增量房随着时间推移都会变成存量房,所以当年征收房产税的增量房在下一年度也可以称为存量房。从长远来讲通过转让交易,存量房绝大部分将会转变成增量房。

  其次,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都涉及普遍征税和选择征税的抉择。现行上海和重庆模式都采取了选择性征税方式,但两者征税依据有所区别。上海依据户籍、套数和面积3个标准计算征税:而重庆依据地区、价格、套数和面积4个标准计算征税。实行选择性增量房征税是现行上海和重庆房产税的基本模式,出发点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购置房产不征税,主要针对投资性购置房产征税,从而发挥房产税促进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作用。但选择性征税的问题:一是使得税收制度复杂化;二是不符合财产税普遍征税原则;三是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房产税立法也涉及计税价格,采用交易价格还是评估价格。现行无论是上海还是重庆都采用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主张交易价格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增量房征税,又以静态视角分析,而且现实房产价格又处于上涨过程中。如果要对存量房征税,或对增量房征税,从动态视角出发,采用交易价格就显得不合时宜。从长期动态分析,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以评估价格替代交易价格是趋势。

  最后,房产税立法最为突出问题是税率结构,涉及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选择。累进税率有按价格和数量两种计算办法,现行上海和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总体按交易价格确定。在现行增量改革,同时实行了限购和限贷前提下,依据交易价格确定税率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未来改革方向看,当更多采用房产税来进行调控时,或者要对存量房征税,可考虑将按价格设计税率改为房产套数来设计税率。

  房产税立法面临艰难选择,关键是对于房产税的合理定位,将房产税定义为合理税制改革,还是宏观调控改革,不同出发点会有不同制度保障。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推进改革需要有合理、可行法律先行,来规范房产税改革。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李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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