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调整供应总量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住房布局和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占开发总量70%的比例实施省域平衡。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可按照各地规定提供廉租房房源。
(十二)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净地”出让方式;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低土地出让底价;允许开发建设单位联合投标;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额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五、落实政府职责和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房屋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实行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监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需、土地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市场监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十五)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鼓励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基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和合理的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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