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业主抗议降价的事件并不是首次发生。早在2008年,在上海、杭州、武汉等城市发生的万科业主退房潮中,因为先期的合同条款中没有降价条款的约定,只能得到万科“体谅客户的心情,但是其一切企业行为必须遵循契约原则”的回应。
“早期业主利益显然遭受了损失,但是业主的损失与开发商降价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厚省教授解释,从法律依据上,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且经法定程序备案的购房合同时,双方都应当被推定为“理性人”,有着预测并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这个风险就包括房屋价格或者交换价值下降的风险。
在10月27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也表示,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由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接受监管。
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应当根据约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管,对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查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致电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得到了同样的答案,其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的降价属于商业行为,只有当其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我们才会加以限制,而对下降的限制还没有接到上级相关规定的通知,所以目前调查认为,嘉定的这两个楼盘没有违规操作,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法律专家:目前处于经济回归时期
业主到底是否应该承担房屋贬值的风险,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认为,目前处于经济理性回归的时期,当事人应以理性来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责任问题。不过,段匡认为如果开发商存在劝诱引导或者欺骗等违规问题,在业主进行举证后,是完全可以要求补偿的。
“因为当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并没有权利要求合同解除,让业主按照新的价格买入,那么同样的逻辑,业主难以拥有要求补偿差价的权利。”段匡解释,当时高价买入的人一定也是综合了各方面的条件,认为划算才会购买。而今天买的人认为,这个房价到底了,但事实上,同样存在房价是否还会下跌这个问题,这本质上是每一个人自身的判断力决定的。
调控加力,开发商是否能够无限制的降价,有分析人士指出,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大幅降价,事实上给老业主、周边的房产商以及二手房市场都带来了影响。记者调查了位于上海市运光路的房产中介一条街发现,近来规模较小的房产中介多是两至三个月没有二手房成交,运营成本主要靠一些租房的手续费支撑。
“大大小小的房产中介都关了多少家了,我也开始考虑要不要关门了”,上海华一房产经理黄建告诉记者,当下无法成交的主要原因在于买方都在观望等待下降,而二手房房主价格上还不愿意松口。“我国楼市的价格波动,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种政策上的风险对于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这要依循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来寻求救济。”段厚省给出了一个更大的讨论空间。
业主作为经济理性人,在市场行为中确实应该承担责任,但是风险承担体系仍有完善的必要。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员唐钧教授近日在一场有关城市住房政策研究的讲座中指出:“政府的房价调控有可能会导致‘负资产问题’,也就是业主在房价下降后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高价进行按揭偿还,这会引发很多问题,需要靠总体的住房政策进行调节和保障。”
而对于购房者,段厚省告诫说,“如何减少损失,还是要靠市民的理性判断,不要追涨,也不要追跌,以理性平和以及必需的原则来做出购房决定。法律很难满足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时候的要求,只能实现一种大致的公平。”
最近,上海市市长韩正对于上海进一步落实中央的房市调控政策表示了决心,“下一步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会坚决落实中央政策的宏观调控措施。”段厚省说:“我们可以讨论,因不可预测的政策而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向政府求偿的问题。”
就在11月2日,龙湖业主代表与龙湖公司代表的谈判因谈判地点的分歧而告失败。舆论也没有支持老业主,许多网友指责他们“阻碍房价下跌”,而记者采访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此种维权缺少法律依据。但是,在楼市调控之下,业主如何承受市场风险?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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