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与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的质量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工程发生的纠纷,二者之间有密切关联。鉴于质量纠纷案件正在原审法院审理之中,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应与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质量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但是洛阳市法院并未按省高院合并审理的裁定,仍然分开审理。对此问题,洛阳中院民一庭于2011年10月17日通知大洋公司时说,对于合并审理的申请,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合并审理,但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此,大洋公司表示异议,合并审理必须查清钢结构厂房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但是分开审理洛阳市法院可以将杭萧公司诉大洋公司的案件先行判决,将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质量纠纷案无限制拖延下去。
律师现身说法直击矛盾
北京资深法律专家陈炜律师表示,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目的是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本案是基于同一项建筑工程产生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纠纷,且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当事人和审理法院都没有变化,适用的诉讼程序也是一致的,完全可以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核心是指将两个案件作为一个案件、一个案号、一个程序、在同一个时空中审理、在同一个法庭的同一段时间内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一并作出判决。否则分开审理就无法解释。洛阳中院将两个案件在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非真正的合并审理。
大洋公司负责人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整个生产线项目不能如期进行,计划于2009年5月份建成投产的电炉生产线无法建成投产。订购的机器设备无法入场,使很有发展前景的建设项目无法继续,新产品无法投产,签订的国内外合同无法履行。
国外客户已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我公司已损失十几个亿的销售收入,如果再继续发展下去,很有可能给我公司造成被迫停产的严重局面。洛阳中院民一庭一位领导对记者表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正在由该院技术处委托有资格鉴定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何时能有结果?现在还不知道。记者就此询问洛阳市委宣传部,该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对于企业纠纷,市委只能协调,但不会干涉司法。据记者了解,洛阳市委对这项重点工程的进展十分重视,于2011年5月4日至9月5日连续四次召开重大项目建设协调会并下发会议纪要,要求尽快予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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