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肖平在明知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开发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才能取得土地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国有企业中煤建安第六工程处原处长兼党委书记黄某等人合谋伪造集资建房手续,骗取批准文件,并通过行贿手段,采取非法低价协议出让的方式,以920万元取得102.89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厂房、办公楼等附着物,并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期间肖平还与他人合谋,采取伪造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改制后企业,使得应缴的18326000元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等仅仅缴纳了3784015元,致使国家遭受近2036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了隐匿债权131.3万元构成贪污罪,变更了公诉机关关于95万元重复评估虚增成本构成贪污罪的指控,认定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被告人肖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本报徐州5月23日电
案意
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但由于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为所欲为。
现在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更加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因而在不断加强立法的同时,还要对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给那些正在跃跃欲试的人们以警告,不要向国家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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