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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惩治失信人,加快建设信用监督惩戒机制。
近年来,大同市认真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
为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我市在2017年出台《大同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于今年初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从11个领域、30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依据合法性、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的工作原则,由市发改委协调组织30余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落实惩戒措施。
目前,我市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和限制高消费等11个领域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设立金融类公司、参加招投标等,限制其获取政府补贴、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其担任国企高管、担任金融机构高管、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伍服役等,限制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其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限制其从事不动产交易和国有资产交易等,限制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民航飞机和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
通过多部门联合参与落实惩戒措施,我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群众守信获得感不断提升,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得到大力弘扬。
“失信人”处处受限,惩戒机制完善,有利于督促他们提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