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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大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要求,继续执行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规定,为了切实将禁燃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东至得大高速,南至大塘路,西至由安家小村沿208国道庆新路、同泉路接大塘路,北至208国道经白马城在马家小村接得大高速。其他禁燃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房管、民政、教育、供销、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社区和村委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如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属地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在县城全面禁止燃放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区域。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