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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同市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周边尾房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啦!以下是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周边尾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快来看看有你家没?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
周边尾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周边危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府南街,西至红旗南街,北至华联超市,南至向阳街。
二、公布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通告公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改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周边危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2018年11月27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
周边尾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第三十三小学校周边危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府南街,西至红旗南街,北至华联超市,南至向阳街,上述范围内的楼房及其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方案公布时间:从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
征收时间: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7日。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由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和每平方米提前搬迁奖励三部分构成。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评估确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合计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
建造年代以市住建委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或大同日报公示时间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提前搬迁奖励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对该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过户时按产权部门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取货币补偿款。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三个月内政府未能支付的,逾期时间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营业性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1100元/平方米;60平米以内成本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每户再给予10平方米的政府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超出优惠面积的按市场价4900元/平方米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就地安置(期房)。
被征收房屋(楼房)选择就地安置(期房)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楼房)选择就地安置(期房),并在规定征收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可按政府回购成本价在本安置区内购买车位一个。
上述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四)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安置区内调换。
(五)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六)营业性商铺产权调换方式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产权调换地点为就地安置(期房)。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选择就地期房安置的(不包括其他安置区),过渡期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二倍(2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搬迁时间奖励及提前搬迁奖励和集体搬迁奖励
(一)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劢)。
(二)提前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楼房)享受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三)集体搬迁奖励
对涉征区域内的楼房片区以单元、栋为单位,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验收或签订履约协议的,以被征收人所持产权有效手续计户数给予集体搬迁奖劢。
在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的时间内,如该单元搬迁只剩余2户的,对该单元已办理验收手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0000元/户集体搬迁奖;如该单元搬迁只剩余1户的,对该单元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2000元/户集体搬迁奖;如该单元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对该单元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户集体搬迁奖。
该栋楼在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的时间内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可在单元搬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整栋楼集体搬迁奖励。如该栋楼搬迁只剩余2户的,对该栋楼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0000元/户集体搬迁奖;如该栋楼搬迁只剩余1户的,对该栋楼已办理验收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2000元/户集体搬迁奖;若该栋楼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对该栋楼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元/户集体搬迁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集体搬迁奖。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部。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