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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以及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为了改善口泉街道部分居民的住房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口泉街道:东至老口泉区东铁路以西,南至老口泉区南铁路以北,西至白家湾,北至六道沟。
在以上区域内的矿区公产房、私产房、持国有土地证的自建房和户籍在矿区的自建房及附属建筑物都列入此次征收范围。
二、方案公示时间及征收时间:
方案公布时间:2018年3月10日-4月9日
征收的时间:2018年4月10日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选房顺序,再依据选房顺序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产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矿区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税务、审计、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房屋面积:对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对无正式房产证面积的房屋和自建房屋以及对房产证登记面积有异议的房屋,以房屋评估公司现场实际测量为准。
4.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涉拆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原面积至45平方米部分补贴价结算;45平方米至60平方米部分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米部分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涉拆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涉拆房屋面积的部分,给予20平方米的政府限价优惠,其余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不享受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
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房屋建筑面积按现场验收人员测定的建筑面积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后,再按0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补贴价,45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成本价,超出60平方米部分市场价安置一套政府新建安置区住房。
5.被征收人的房屋属无手续的自建自住房屋,经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按300元/平方米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费用后,参照上述第4条给予补偿。
6.偏房及其他自建的附属建筑物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7.安置区分类价格:
(1)政府回购房安置区为新发地·峰景山水。安置区分类价格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2950元/平方米结算。
(2)政府新建安置区。安置区分类价格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1)征收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原则上补偿至60平方米。原房屋面积按现行货币补偿标准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原房屋面积至45平方米部分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45至60平方米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按照200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执行。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按私有房屋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不享受搬迁补偿。
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房屋建筑面积按现场验收人员测定的建筑面积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后,再按0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部分1100元/平方米、45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部分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5.被征收人的房屋属无手续的自建自住房屋,经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按300元/平方米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费用后,参照上述第4条给予补偿;有其他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6.偏房及其他自建的附属建筑物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7.坍塌的有手续房屋按照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每户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不含偏房面积及附属物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七、搬迁时间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自补偿方案发布的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米给予5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含偏房面积及附属物面积);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米给予2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搬迁时间奖励;自建房且涉拆户有其他住房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坍塌的有手续的房屋,不享受搬迁时间奖励。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经用该房屋申请过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收回,不再进行补偿。
九、被征收的房屋参加过同煤集团“两区”改造,不再进行补偿。
十、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负责与租赁方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负责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产权纠纷由当事方自己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不愿意搬迁者,不予征收其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三、在征收工作中,住户在验房前须对由煤气、水、电等引发的安全事故负责,并承担由于个人原因将身份证件及房屋手续丢失或委托他人代办房屋征收安置手续等引发的风险。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大同市矿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