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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购买房屋 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意四大事项

发布时间:2016-12-10  来源:0352房网  编辑:郎芸

摘要:年关将近,许多楼盘都已经进入清盘阶段,那么在购买商品房时,作为购房者是否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呢?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今日小编以地产登记为例,整理出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意四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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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五种: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和面积等材料及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缴纳票据等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是:

  

       所提供资料要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买房屋之后,去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意义?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呢?

  

       在购买房屋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权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减少不动产办证环节,切实有效维护群众的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提出补发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补发,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免责声明:本页面展示相关文字、图片以及建筑设计效果图是对项目所做的示意表现,仅供参考,最终标准详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图则;所涉及面积段均为预计规划建筑面积,最终计算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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