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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提出,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承购人有转借、出租住房的;利用购买的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最高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明确,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提供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符合住房和经济困难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连续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少于五年,且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有关规定购买承租住房。购买城镇保障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物价等因素予以回购。承购人转让承购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转借、转租承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空置承租住房的;故意损坏承租住房的;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合同约定作出责令退出决定。
城镇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出租、出借住房的;租用购买的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改变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售合同约定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回购城镇保障性住房。有以上行为的,同时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