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大同将推行9种轻微交通违法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2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小妖七七
摘要:2015年2月1日起,《
山西省
城市道路
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在全省正式实施,9种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开具提示单,不予处罚。2015年1月1日起,这一办法将率先在
太原试点运行,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轻微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的简称,是指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后果的行为,以下9种行为初犯将领提示单上述9种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当场发现,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处理。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的,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
5、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6、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8、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发生这9种行为中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交警将依法实施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警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将《违法停车提示单》粘贴于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
第一次免罚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都免于处罚,如果有以下情况,交警还是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罚的。
1、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达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3、违反轻微违法行为造
成交通不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后果的;
4、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教练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口头警告处罚的其他情形。
属于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经审核信息无误后,开具《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提示单》交付当事人。交警将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并在48小时内录入轻微违法行为处理系统,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