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8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4-07-30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木子
摘要:媒体29日从大同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大同关于保护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相关审议及审批程序,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大同市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即将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条例》条规定,禁止以下5类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违法单位最高罚5万元,对违法个人最高罚1000元。
按照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及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为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与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国家一般气象站为八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观测场周边50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为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20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为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10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为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5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为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最高罚5万元,对违法个人最高罚5000元。
依据《条例》规定,气象台站的迁移应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期间应当做好旧址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此外,禁止在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放牧、焚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