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l为“醉驾”
发布时间:2014-07-04 来源:山西新闻网 编辑:木子
摘要:7月3日,媒体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制定出台《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 (试行)》(晋公通字〔2011〕71号)同时废止。该规定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管辖、查处、检验鉴定、案件侦查与处理、强制措施等。其中,对“醉驾”定义予以明确说明,即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或者呼气酒精含量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按照该规定,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交通警察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交通警察应当对抽血过程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提取两份血样备份,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提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当事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密封袋,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应注明当事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当事人签名、按指印、交通警察和专业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情况。当事人、专业抽血人员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按指印或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提取的血样应现场登记封存,在24小时内送专业鉴定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三日内送检。
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之日起二日内,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另外,该规定还对军人和外国人醉驾案件处理也作了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