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10月31日 太原部分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李白
摘要:如果
购房手续不完善,最初
买房时没有提取到
公积金怎么办?如果
政策掌握滞后,买房没有及时提取公积金怎么办?5月25日,从
太原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满足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从2015年6月1日起一直到10月31日止,部分缴存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范围
新政策规定的提取范围是: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
装修费用的总额。
怎样提取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
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身份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以上均需原件和A4纸复印件。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提取时限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如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就可办理,如果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此次阶段性提取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到10月31日。政策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太原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
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