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锦绣林荫小区 建筑施工瞒报死亡事故遭媒体曝光

2012-07-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0352房网友  阅读()次

    近日,大同市南郊区村民向记者反映,大同市锦绣林荫小区发生一起工程施工事故,导致一人伤亡,事故发生后,工地负责人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而是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同死者家属达成私了协议,私下处理安全事故。为此,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

    据调查,死者叫李占军,男,出生于1966年3月,身份证号:142132196603161716,系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巨乐乡东阁老山村人。事故发生于2012年5月12日15时左右,死者在锦绣林荫小区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坍塌,导致被埋,被送往大同市三医院后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日晚八时许。多日走访确定死者死亡事实

    6月8日,记者来到了东阁老山村。当记者询问此事时,村民们都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据村民称,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工地索要140万的赔偿,经双方协商,最终私了了此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说:“要140万,给了六七十万,差不多了,也该满足了!” 西阁老山村小卖部的老板说,李占军小名叫四虎,最近在大同打工出事死了,工头给赔了六七十万,人没了,要钱有什么用?可怜家里的妻儿老小了!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死者家中有一位年岁已高的老母亲,家人担心其受不了失去儿子的打击,就将李占军死亡一事隐瞒了下来。

    6月11日上午,在大同县巨乐乡派出所户籍科,记者说明来意后,一位正在办理户籍的村民说,自己认识李占明(死者的哥哥),他弟弟确实去世快一个月了,工地上已经给赔偿了。

     在这位热心人的帮助下,民警准确无误的为记者调出了李占军的户籍资料,由于李占军的户口还未吊销,派出所的民警让记者到东阁老山村委会去了解情况。

东阁老山村村委没有固定办公地点,记者四下打听才找到了村长家中。村长的媳妇告诉记者村长 到乡政府开会去了。在聊天中,村长媳妇告诉记者,李占军出事后,工地已经给予了一定的赔偿,并为记者提供了本村会计家,还告知记者此人是死者的姐夫,具体事情可以去他家咨询。

    随后,记者来到死者姐夫家(东阁老山村会计),见到了死者的姐姐。据其姐说,5月12日下午3点左右,李占军在枫林逸景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土方坍塌将其埋住,当时工地上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李占军被送往大同市三医院进行了救治,当晚8点左右,李占军因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没有人通知其家属,直到后来家人才得知消息。李占军死后,尸体被运往殡仪馆,直到李占军的哥哥与枫林逸景妥协后,25日家人才背着其母亲偷偷将死者安葬。

    李占军家中还剩下妻子和一对儿女。女儿李燕初中毕业就辍学了,13岁的儿子李军今年就读小学六年级,妻子李占香在学校附近租房为儿子做饭。

   “李占香非常贤惠,平时一直由她照顾母亲,李占军出事后,为了不让母亲察觉出异常,李占香很少回家,母亲只好由自己来照料。”死者的姐姐说。

    另外,该亲属还告诉记者,村里有好几个人在枫林逸景工地干活,当时工地上只剩下李占军一个人,结果就出了事,他到工地打工才8天时间,还称工地负责人姓苏。走访医院证实死者入院日期吻合

    记者在大同三医院急诊科的入院登记表上证实了李占军5月12日入院的事实,急诊科的曹主任告诉记者,当日病人送来后,我们做了简单急救措施后,就将其送往8楼的普外科急症室。区安监局办公室房门紧锁 无人上班

    6月12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大同市南郊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局的门房的一位工作人员得知记者要找局长,便说局长不在。记者讯问上班时间局里是否有值班人员,才允许记者上楼。在安监局一位貌似领导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白禄。白科长告诉记者该工程事故不属于他的管辖范围,让记者联系办公室。然而,记者多次前往该局办公室,却总是房门紧锁,无人上班。市安监局证实此事故没有上报属瞒报

    13日上午,记者来到大同市安全管理局了解核实情况。在大同市安全管理局监察二科,工作人员为记者查询了事故上报记录,并未看到枫林逸景事故上报的记录。

    因事故举报由应急办负责,记者见到了分管事故举报的杨主任,对于此事杨主任并不知情,并根据记者提供的材料,填写了安全事故举报材料。并且告知记者此事上报局长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施工方多次声称“没有此事发生”

记者曾多次致电枫林逸景的负责人苏经理核实情况,该负责人均以“没有发生事故,不是我们的人”或“工程这块不归我负责,不知情”等理由搪塞记者。截止目前,该负责人依然不承认瞒报的事实。

    据了解,锦绣林荫小区位于大同城区的西南部,由大同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住宅含社区配套占地约600亩,建筑面积近8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5600余套。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相关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瞒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瞒报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这是国家的制度规定,也是法律要求,这对于彻底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整改避免后患,同时,对事故受害者进行依法赔偿,对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进行全面处理都有着非常的意义,隐瞒事故,无疑是一种逃避责任,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其因责任得不到追究,不能引以为戒,更为事故再次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瞒报事故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指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然而在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一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在事故发生后仍然铤而走险,选择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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