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8日,据报道,住房公积金入市已成定局,在“救市”的同时,其盈利部分究竟应如何操作?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鸿铭指出,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私人,其商业运作增值部分理应划归个人账户所有。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出现,并逐步成为全国性制度。该制度对于改革旧的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张鸿铭委员指出,法律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为此,政府部门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不妨将住房公积金改名为个人住房基金。
张鸿铭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目前通常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对此,他认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属于住房公积金全体储户共同所有,而不能将其归于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廉租房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只是辅助地位的补充资金,主导部分应该是财政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私人的,增值部分也是私人的,国家怎么能拿去呢?增值部分主要是利息收入,利息就应该给私人。”张鸿铭委员如此表示。
另外,张鸿铭委员认为,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向区域内收入较低、住房更加困难的公积金缴交者倾斜,这是人心向善、护弱的慈善要求,也是公积金缴交者乐于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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