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将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显然,不用怀疑,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等地试点后逐步推开,对地方政府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对城市房价的调控,乃至对社会贫富差别都应该会产生相应的积极影响。不过同时笔者也认为,由于房产税推开牵扯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在逐步推开过程中,如果能够对民意参与程序作出相关安排,结果不仅将有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而且还将对房产税的推开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就纳税人权利角度讲,或许不得不要承认,现代社会的任何税种的设立与征收,在社会性质上不仅要源于社会公共民意,而且还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应的。换句话也就是说,一方面,纳税人不但是决定是否征税、如何征收的社会主体;另一方面,纳税人还有权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相应的评价。所以就此而言,在房产税的推开过程中,能否对民意参与程序作出相关安排,不但有关社会公共民意对房产税推开的认同,并且也是体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首要前提。
还有就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角度讲,同样要承认的是,在现有具体国情环境下,在税的征收与支出关系问题上,在某种程度上一直存在着“重征轻支”的现象。而这样的现象之所以会形成,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就是缺乏相应的社会公共民意的参与。就此而言,如果能够在房产税推开过程中引入民意,并能进而将社会公共民意的参与置于主体位置,那结果无疑不仅将有利于公众对房产税征收与推开的认同程度的提升,而且还会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形成一定(监督)约束,并就此来推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进步。
所以,面对房产税在全国的逐步推开,笔者就此想说的是,如果能够在房产税推开过程中引入民意参与程序,无论对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还是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许都应该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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