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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房字[2011]228号
为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巩固商品房销(预)售专项检查成果,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商品房预(销)售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认定、排号、收取定金、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非法预(销)售商品房的;
2、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依照规定时间开盘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且存在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按规定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商品房基本信息、销售价格、销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公示内容不够清晰、准确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一房一价)对外预(销)售的;
5、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1、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实行价格申报的行为;
2、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项目的行为;
3、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
4、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的行为;
5、虚构原价、虚构折扣、虚构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6、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市场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外地机构、分支机构、加盟连锁机构等)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就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p#副标题#e#
3、为规避限购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等,协助当事人提供、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的;
4、为不符合出售(出租)条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禁止交易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5、未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或服务合同上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和无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或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告知不全面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限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1、未将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的;
2、未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购房资格核验的;
3、诱导或暗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居住证明、公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的。
(五)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承租房屋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从中违法牟利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
3、商品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各市自查、分组互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市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各抽调一名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参加检查,并于8月10日前将参加互查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
四、工作安排
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分为4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
1、各市、县(市)要成立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组,建立健全自检工作制度和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明确检查目标,落实专项检查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3、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并公示针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至8月15日)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对照本方案中确定的4项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在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及居间代理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长效制度。
2、各市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
(三)交叉互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物价局对各市抽调人员进行分组并确定组长,各检查组按照分组进行交叉互查,组长单位要将互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p#副标题#e#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根据各市交叉检查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市进行抽查,并对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对此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并将结果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要以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现就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针对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各级建设(房地产)、价格部门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多的房地产项目、经纪机构等要重点检查,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3、各地要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4、各级建设(房地产)、价格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