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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下发开发商卖房从下月起必须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1-05-2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提要]5月20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在我省境内的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必须实施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该细则自今

  省物价局下发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必须一套一标,且不得提价

  5月20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在我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必须实施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该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房源应一次性全部公开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

  标价牌上应该标示详细内容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准确位置、编号、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价格手册必须标示准确信息

  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物价部门还规定,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真实、可靠、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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