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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一套一标”价格申报新制度亮相

发布时间:2011-12-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宋羽欣

  2011年5月,发改委、住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制度。时至今日,太原市彻底颠覆了这一审批模式,出台了商品房“一套一价”价格申报新模式,制度已出台,不仅遏制了房价过快上涨,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自2011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以来,明确了商品房明码标价由过去的“一房一标”变成“一套一标”。太原市物价局从2011年5月3日起全面开展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检查地产开发公司(已发预售房许可证)53家。

  记者日前从太原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促进会上获悉,太原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有新变化了。

  从12月1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必须先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出售房源,按规定办理各项明码标价手续,否则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价格申报制度的,太原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变动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巡查,严肃查处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售等违规行为。

  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按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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