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时交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关于延时赔偿的问题在购房合同中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购房者的损失超过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时,是否还能顺利得到赔偿呢?郑州市民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09年7月,原告李某在郑东新区某小区内购买了总面积为1200多平方米的24套房产,准备用于商业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可是开发商一直拖到2011年11月才交房。房子拖了一年多才交,实在让人挺着急。李某认为,合同已约定:自201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零点六的违约金。另外,开发商若按时交房,自己的房屋租金是每平方米每天2.5元。按照李某的算法,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已超过200万元。
开发商则认为,原告主张的日租金标准过高,同时还出具了快递公司详情单和入住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自己是于2011年8月向原告邮寄交房通知,但原告11月才到被告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期间的损失不应算入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内。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依法申请对争议房产进行评估鉴定。鉴定书载明:本案争议房产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可能实现的房地产使用权价值为105.6773万元。
8月1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5.6773万元。
之后,李某再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垫付的房屋租金评估费用2.4万元,郑州高新区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