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1日表示,《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的具体方式,所享有的支持政策,同时要求消除政策障碍,为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创造良好环境。
“民资参建保障房”的方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社会资金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的投入。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大规模推进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多渠道筹集资金已是普遍做法。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民间资本可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可享受六项支持政策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可享受六项支持政策:
——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创造良好的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
《通知》要求,2012年8月底前,各地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
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布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总投资、开竣工时间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参与。
这位负责人说:“各地要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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