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2房网网友张先生向小编反映,今年3月份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二卫的商品房。当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0多万元,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则需赔偿对方违约金,额度是总房款的10%。前不久,该楼盘突然大幅降价,张先生买的这种商品房价格瞬间缩水了25%以上。张先生现在想退房,向小编咨询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行,希望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然后再退房。
专家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房子也是一种商品,其价格的涨跌是一种市场行为,显然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你现在要求解除合同,是典型的违反合同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对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来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违约方以何种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选择权,如果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继承履行的违约责任,除《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违约方理应继续履行。
综上,张先生因为房价下降而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即使你愿意承担违约金,也应和开发商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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