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吴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并通过一家中介与卖家接触,准备签合同购买。不想,向“监管账户”交付了30万定金后,吴女士获悉给她做房产经纪的向某居然因为涉嫌卷走客户房款潜逃了。吴女士愤怒地找到这家中介公司,追回了20万定金,但剩余的10万元,中介公司称是向某的个人行为,不肯退还,一万余元中介费也不退。吴女士只得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昨天,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庭审中,双方产生了两个争议焦点:1、吴女士向中介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支付房款是否为员工的职务行为。2、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或者是违约行为。吴女士一方说,她付的30万是分成两次的,第一次是向某带她到银行柜台,进行了同台转账,也就是取钱和转账都在银行柜面内完成,这一次,她付了10万元,至于钱付到哪去了,她不知道,只听向某说是公司的监管账户。第二次,向某又提供了公司行政总监麻某的账户,这次,她汇了20万过去。
对此,中介公司称,这些行为其实都是向某的个人诈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中介公司援引中介合同条款说,他们已经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如果中介公司员工要向客户收取任何与二手房买卖有关的款项,必须有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这就是为了杜绝中介公司员工私自向客户收钱。此外,按房管部门规定,买房款项必须先打到房管部门的监管账户,连他们中介公司都无权收取,所以向某更不可能得到公司授权去收取房款。
吴女士表示,其实,中介公司早就知道向某的不轨行为。因为向某在她之前其实已经动过好几个客户的资金。中介公司明知向某的行为,却没有向她作出任何提醒,也没有对向某采取任何措施,这是严重的过失。中介公司应当向自己赔偿后,再对向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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